關於協會



成立緣由

      兒童伊比力斯(癲癇症)是兒童神經科門診最常見的一種兒童慢性病,1,000個人當中,約5到10人患有伊比力斯,而60%是開始於兒童時期,所以並不少見喔!
      對於伊比力斯兒童所需要的長期醫療照護、就學、日常生活、休閒運動生活及保險等問題,『台灣兒童伊比力斯協會』(原中華民國兒童癲癇協會)成立目的是希望能凝聚社會力量,以促進伊比力斯兒童福利、加強伊比力斯兒童的醫療與照顧、增進國內外有關團體之交流。
      協會係由一群關心伊比力斯兒童的臨床醫護人員、家屬及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所組織而成,屬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
      目前台灣伊比力斯兒童的需求與社會福利仍未受到一般社會大眾的注意和重視,我們希望伊比力斯兒童能在他們生活的環境中受到瞭解、尊重與應有的照顧。雖然有相關社團機關能給予伊比力斯朋友協助,但為針對伊比力斯兒童之不同需求與照顧,期望成立 『台灣兒童伊比力斯協會』(原『中華民國兒童癲癇協會』),將來能為伊比力斯兒童謀取更多的社會救助與福利。


協會宗旨

為促進伊比力斯兒童福利,加強對伊比力斯兒童的醫療與照顧,並增進國內外有關團體之交流。

成立過程

    1. 87年3月5日向內政部提出籌組「中華民國兒童癲癇協會」申請。
    2. 87年4月1日核准籌組
    3. 87年5月16日正式成立
    4. 87年7月29日內政部核准正式立案
    5. 97年6月更名『台灣兒童伊比力斯協會』


工作目標

    1. 伊比力斯教育演講:對象包括全台灣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學生及各級政府、民意機關與公司行號,讓社會大眾對伊比力
        斯有正確之瞭解,不排斥伊比力斯,以協助伊比力斯兒童有正常的就學環境與人格成長。
    2. 伊比力斯兒童家長座談會:舉辦伊比力斯兒童家長座談會,目的讓家長對伊比力斯有正確之瞭解,以協助伊比力斯兒童有正確的治
       癒機會與觀念,並藉座談會提供家長互相鼓勵與資訊交換之機會。
    3. 伊比力斯資料編印:將印製伊比力斯兒童相關衛教單張資料、手冊及書籍。
    4. 舉辦各項休閒活動:每年寒暑假舉辦夏令營、電影欣賞、親子活動、學習營隊等聯誼活動。
    5. 伊比力斯身心障礙兒童長期就養機構:此為後期之工作理想,冀望成立長期就養機構,以自立自足方式來照顧年邁父母及家屬完全
       無能力養護之伊比力斯朋友。



章程

2015年5月10日修訂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癲癇兒童福利,加強對癲癇兒童的醫療與照顧,並增進國內外有關團體之交流為宗旨。特成立台灣兒童伊比力斯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癲癇兒童的福利。
    二、加強對癲癇兒童的醫療與照顧。
    三、發行有關癲癇書籍及手冊。
    四、舉辦有關癲癇學之學術演講,討論會和座談會。
    五、增進與國內外有關團體之交流。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  基本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亦可稱為正
             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
     二、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會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三、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執行照顧、服務癲癇病患之人員, 或支援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為本會
             贊助會員。
     四、  榮譽會員:凡國內外有關人士,對本會之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會通過提名者,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被聘為
             本會之榮譽會員。
     五、  預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可稱為準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分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0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
                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
                  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可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
                  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下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
                  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壹萬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五月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7年7月22日台(87)內社字第8721099號
                  函准予備查。


第十三屆理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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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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